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保障納稅者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106)年 12 月 28 日正式上路後,納稅者所得在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下不課稅,並自申報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費用標準則由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 1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訂定,每2年定期檢討。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舉例來說,如106年度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16.6萬元,一家5口的單薪家庭採標準扣除額,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乘以5人);超過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之合計數74.8萬元,差額8.2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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